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的受困企业
代码:299211923 时间:2020-03-13,15:31:55
来源:个人
价格:500元
补充说明
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,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。
■相关纳税人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,须占收入总额(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)的50%以上。
■延长亏损弥补年限,单指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额。
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,以下简称“8号公告”)第四条明确,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。
8号公告对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的适用范围,进行了明确界定。8号公告所述“困难行业企业”为交通运输、餐饮、住宿、旅游(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、游览景区管理两类)四大类行业的企业。具体来说,为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列明的铁路运输业、道路运输业、水上运输业、航空运输业、管道运输业、住宿业、餐饮业、商业服务业大类下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、公共设施管理大类下的游览景区管理业等9个行业。同时还须满足“受疫情影响较大”“经营困难”等条件。
相关纳税人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,须占收入总额(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)的50%以上。需要注意的是,“主营业务收入占比”的计算方法较为特殊。其中,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、投资收益后的余额作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分母。同时,8号公告所述的“收入总额”,与会计意义上的收入不同,原则上应遵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,包含企业以货币、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。
■相关纳税人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,须占收入总额(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)的50%以上。
■延长亏损弥补年限,单指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额。
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,以下简称“8号公告”)第四条明确,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。
8号公告对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的适用范围,进行了明确界定。8号公告所述“困难行业企业”为交通运输、餐饮、住宿、旅游(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、游览景区管理两类)四大类行业的企业。具体来说,为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列明的铁路运输业、道路运输业、水上运输业、航空运输业、管道运输业、住宿业、餐饮业、商业服务业大类下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、公共设施管理大类下的游览景区管理业等9个行业。同时还须满足“受疫情影响较大”“经营困难”等条件。
相关纳税人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,须占收入总额(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)的50%以上。需要注意的是,“主营业务收入占比”的计算方法较为特殊。其中,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、投资收益后的余额作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分母。同时,8号公告所述的“收入总额”,与会计意义上的收入不同,原则上应遵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,包含企业以货币、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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