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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》

代码:299281947 时间:2020-03-23,16:40:10

来源:个人

价格:500元

陈素珍  

wuxiyanjin@126.com

江苏 - 无锡 - 南长 - 南禅寺 - 无锡市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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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说明

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发布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》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

  根据《财政部 商务部 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91号)规定,经商财政部,税务总局制定了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发布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2017年第5号,2018年第31号修改)到期停止执行。
  
  特此公告。
  
   国家税务总局
2020年3月11日

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
  
  第一条 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,根据《财政部 商务部 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91号,以下简称“91号公告”)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
  第二条 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(以下简称“研发机构”)采购国产设备,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(以下简称“采购国产设备退税”)。
  
  第三条 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、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,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。
  
  第四条 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(以下简称“主管税务机关”)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、审核、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。
  
  第五条 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,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,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:
  
  (一)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。
  
  (二)内容填写真实、完整的《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》。该备案表在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16号)发布。其中,“企业类型”选择“其他单位”;“出口退(免)税管理类型”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“内资研发机构(简写:内资机构)”或“外资研发中心(简写:外资中心)”;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。
  
  (三)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  
  本办法下发前,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,无需再次办理备案。
  
  第六条 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,《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》填写内容符合要求,签字、印章完整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。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,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。  
  
  第七条 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,《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》中内容发生变更的,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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